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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3-3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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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工信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旅游局 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增长阶段。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778.8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8.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97.4万人;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老年人约80万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日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失独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二)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依托城乡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对象信息、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加强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完善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医养结合功能。
  (五)精准实施,方便快捷。立足老年人养老医疗需求,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目标、职能和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快捷实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利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基层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探索发展面向基层及偏远地区的在线远程诊疗系统,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到2020年,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推进养老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完善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二级以上医院选派由医生、护理和康复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提供巡诊医疗、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承担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任务,提高养老机构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通过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疗养老联合体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二)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康复机构建设。按照“卫生计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机构内设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门诊)、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对无力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医院可采取主办、协办、托管等形式参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对养老机构中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营养保健、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推进专业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宾馆、学校、厂办医院、校办医院、民办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计划生育儿童早教中心,以及闲置床位较多的一级、二级医院等资源,发挥医疗专业技术和人才等优势,转型创办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中心、老年病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和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医疗养老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引导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转型为护理院。支持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四)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社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为小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乡镇)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服务。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和健康小屋建设,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健康信息管理等服务。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推行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对60岁以上失独老年人、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失独等行动不便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发展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科室,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康复疗养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五)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中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把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诊室,设立老年病科,逐步增加老年病床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的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中医门诊或中医馆。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针对老年人慢病防治、养生保健、饮食起居、临床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干预等需求,加快研发中医体质辨识、四诊合参等相关产品、技术和服务。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为更多老年人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为一体的服务。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基地、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通过体制创新、政策扶持、科技支撑、产业政策引导等综合措施,形成产业集群。
  (六)推进“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移动医疗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的家庭医生实时在线系统,每日更新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信息,随时监控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高血压、糖尿病、心脏功能监测,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实施紧急救援,第一时间进行转诊服务。利用老年人生活健康信息、电子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系统,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的对接,整合资源,实现老年人生活信息和医疗信息共享利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健康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做到急症早发现、早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视频诊疗服务,探索可持续运营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入住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发生符合协议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好将适合老年人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适宜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探索将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医疗专护、费用包干的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进省内和省际间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
  (八)加强失能、慢性病老年人康复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志愿者的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九)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托老服务机构、临终关怀机构等专业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鼓励利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普通住宅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并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十)推进候鸟式旅游居住养老与医疗保健和中医养生相结合。利用我省森林、湿地、界江等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生态避暑、休闲度假、养生旅游等精品旅游线路的集中居住点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紧密合作机制,为旅游居住的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特色康复保健、中医体检、中医养生体验、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健康旅游养生服务。利用我省大医院、中医药种植基地、药用植物园和冷泉、温泉、冷矿泥等独特地缘医疗优势,推出中医针灸、按摩、理疗和矿泉水医疗相结合的特色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打造特色医疗、慢性病防治、疗养康复、美容保健、中医药养生、中医药疗养康复等健康旅游居住品牌产品。建设一批中药种植、养生体验旅游基地和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资源馆、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加强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将我省健康旅游特色产品纳入旅游项目推广计划。创新服务模式,推进医疗保健、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提高休闲旅游居住老年人的旅游居住吸引力。鼓励旅行社积极发展特色医疗康复保健、中医药健康旅游,推出中医药健康旅游主题线路。
  (十一)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各地统筹社区服务、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支持整合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社区建设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集中一体建设,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失独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优惠政策的就医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同的扶持政策。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大型“劣后”养老产业基金,以专业化资本运作的方式发展高端养老产业,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以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为引导,建立“小型”养老基金,重点支持小型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通过提供低息、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融资难问题。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可平等参与。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地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需求,做好用地规划布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审查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规划,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和科学布局;各市(地)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地块、项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求设施功能完善、满足老年人医养结合要求。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卫生计生、民政、人社、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发展,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实施改扩建、维修和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并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的相互衔接,完善配套。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对医疗机构内的职业医师和职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给予特殊岗位补贴。医护人员申报职称时,其在养老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算入总工作量中,可对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充分发挥社区物业作用,引导、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开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医养结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强化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
  支持高、中等职业卫生类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引导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新机制,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困难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统一执行我省相关标准,并执行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轮岗服务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强化信息支撑。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医养结合金融信息服务的有机载体,探索推进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失能补贴、特困老年人生活补贴、抚恤优待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领取“一卡通”;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医疗项目记录、医疗处方记录、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约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引导我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积极与国家远程医疗平台进行互联,全面加强域外名医名院合作,共享国内顶尖的优质医疗资源;扩大省内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覆盖范围,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移,向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纵深扩展更多应用。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尊老敬老、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拉动产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产业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改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标准。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家庭化,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卫生计生、民政和发改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不断完善符合城乡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医保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支持养老服务人才的教育培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公安消防部门在新建、改建医养结合机构项目审批时,对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工信部门要协同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三)抓好试点建设。省卫生计生、民政和人社部门要密切协作,在推进哈尔滨市医养结合试点和大兴安岭地区养老照护试点的基础上,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共同确定全省医养结合机构试点名单,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力争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每个市(地)至少设1个市级试点县(市、区),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情况,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和人社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要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医养结合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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