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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3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12-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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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备案事项,要细化标准,对外公开,方便纳税人自主办理,不得变相搞审批。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四、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技术转让所得;
  (八)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九)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十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软件生产企业;
  (十四)集成电路企业;
  (十五)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十六)权益性投资收益;
  (十七)动漫企业;
  (十八)技术先进型企业;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二十)非营利组织;
  (二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二十三)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二十四)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二十五)对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
  (二十六)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二十七)其他。
  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企业在备案时应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1)。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且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没有税收优惠期限的,实行年度备案确认。
  八、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在备案前的年度内预缴时,原则上应按上一年度的政策进行预缴申报,待备案后的年度申报时,根据税务机关审核备案通知书的决定进行调整。
  九、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税收优惠所得额或税收优惠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十、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十一、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已完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备案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附件4)录入“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软件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县(市、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台账》(见附件2)。同时,在“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综合查询平台——企业所得税专栏——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模块中自动生成县(市、区)、市(地)及全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4、5),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监控。
  十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保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连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十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2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32号)中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内容同时废止。
  十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减免税备案管理项目应报送的资料
  2.《县(市、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台账》
  3.《县(市、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
  4.《市(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
  5.《全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2-13
实施时间: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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