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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政[2000]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2
实施时间: 2000-11-2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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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有关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象范围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税收政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必须按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且实行年审制。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除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增值税
  (一)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四)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六)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或《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和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进行清退。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内资软件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软件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报市局批准后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软件企业,由主管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对经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本市企事业单位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照文件规定要求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应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前2个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报市局批准后从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执行。
  四、沪财办〔1999〕93号文第一条“关于增值税”的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样表(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略)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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