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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9
实施时间: 2016-4-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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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由于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为此,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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