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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1-19
实施时间: 1998-1-19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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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2-6-14
实施时间: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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