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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8
失效时间: 2017-4-7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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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建立以企业诚信申报为基础的信任管理体系,根据海关总署加工贸易改革试点要求,南京海关决定在部分企业开展企业自核单耗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现将改革试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求
  适用企业自核单耗管理方式的试点企业除具备加工贸易企业的一般资质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认证企业(原A类)及以上;
  2.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现全过程管理;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自核结果可追溯,原始证明材料保存完整,能够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单证。
  有自核单耗需求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试点申请,通过双向选择由南京海关确定。
  二、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耗的申报、核定。
  三、试点作业指南
  (一)单耗申报。
  1.申报环节:试点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报核前向主管海关申报单耗。
  2.申报操作要求:
  (1)电子化手册企业在手册设立预录入时,在备注栏中标明“企业自核单耗试点企业”,单耗申报环节选择“报核前”;手册报核时,企业在发送报核数据的同时,一并向H2010系统发送单耗申报数据,并将单耗申报状态改为“已申报”。
  (2)电子账册企业在预报核前向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辅助管理系统发送单耗申报数据;
  (3)区内加工企业向特殊区域信息化系统发送单耗申报数据。
  3.主动披露:试点企业在发送自核单耗数据后自主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与主管海关联系。
  (二)企业自核单耗申报和计算方式。
  1.单耗申报方式:
  (1)“净耗+工艺损耗”申报,是指企业按照海关总署第155号令规定的方式申报净耗及工艺损耗率数据;
  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艺损耗的商品,企业可以通过仅申报净耗数据的方式申报单耗。
  (2)“工单”申报,是指企业运用ERP系统中的工单数据替代单耗数据向海关申报保税料件耗用量的方式。企业应当在工单数据的基础上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海关申报边角料等工单不予体现的数据。
  2.单耗计算方式: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和相关基础数据选择单耗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测定方法、成本核算方法、其他合理方法等。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选择单耗申报和计算方式,在同一本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运行周期中所选择适用的单耗申报方式应一致。企业据此自主核定单耗,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三)单耗资料的留存。
  企业应当留存能够说明单耗构成的成品样品或者图样以及相关单证、数据,包括单耗申报方式、单耗计算方式的相关证明资料等。
  四、企业在开展自核单耗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过程中如遇业务、技术问题,可联系主管海关。
  五、本公告自2016年1月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6年1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文号: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2017-4-7
实施时间: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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