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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衢政办发[2013]17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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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安全水平,减少出现电梯故障,防止发生电梯事故。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单独所有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共同所有的,共有人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委托合同等约定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住建、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三)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发改部门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活动评审内容。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会同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物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涉及电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制订调整涉及电梯的委托检测、维护保养、物联网安全监控等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电梯行业协会负责制订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范本及维护保养合同范本,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四)明确电梯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电梯的质量安全及运行中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三、强化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大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中用于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等的物业管理补贴和奖励的资金,优先保障老旧电梯设施大修、改造或更新所需经费。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划分由住建部门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更换无法使用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电梯。
  (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建筑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使用单位职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点,保障受托管电梯的安全运行。公共交通领域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值守,增加维护保养频次,逐步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护保养体系。
  (四)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电梯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质量,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果。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经信部门要牵头负责制订电梯物联网建设推进计划,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新建商业公共场所、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安装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居民住宅小区等其他场所试点开展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建设。
  (六)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健全电梯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探索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七)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推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10联动机制持续有效运作,不断完善以使用单位为救援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探索建立全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统一电梯报警电话,统一指挥协调维护保养企业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
  (八)创新电梯安全社会化监督管理方式。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可由其承担相关市场监管职能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作用,围绕电梯维护保养专业人才培养、维护保养指导价制定、维护保养合同范本统一、服务诚信机制建设等,加强电梯行业自律。各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电梯安全监督。
  (九)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载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普及电梯安全常识。教育部门应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小学生有关安全教育教材。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市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质监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加。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机制。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各项保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加强电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持。发挥保险业的保障功能,鼓励建立以使用管理者为参保主体,电梯维保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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