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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5]17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0-10
实施时间: 2015-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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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年初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年度粮食安全责任书》,年后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成立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具体负责粮食安全工作考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实施意见》规定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粮食生产、储备能力建设、保供稳价、质量监管、保障措施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评分办法在当年印发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考核方式包括自查、核查、现场抽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
  1.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月底前,按本办法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作出书面自查报告和初步评分,并及时报送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
  2.核查。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对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评估。
  3.抽查。由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带队,抽调人员对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4.通报结果。考核结果经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全省。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确保地方粮食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问责和约谈,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省直管县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安全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

相关附件:
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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