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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5]5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1
实施时间: 2015-1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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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三五”期间,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开发、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重点项目的中试环节根据企业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二、健全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制度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研发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核定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情况和申请省级科技类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三、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
  推广示范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围绕我省产业需求,加强科技成果有机整合与系统集成,示范推广一批见效快、带动力强,对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省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按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四、引导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按有关规定支持成功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五、激励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成果应用的考核权重,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内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改革试点,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授予一定额度内的研发费用支出自主权。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对在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省国资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六、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
  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支持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九、完善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在市、高新区、县(市、区)开展“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十、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试点
  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省委组织部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一、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各类人才计划作用,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人选、“973”和“863”首席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辽宁省“双千计划”人选、“辽宁省十百千工程”人才、科技创新杰出和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或创新创业。对我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开展国有企事业单位选聘、聘用国际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试点。积极探索支持省外人才的柔性引进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二、强化对中央部属驻辽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
  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中央部属驻辽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驻沈阳市的中央部属高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机构可享受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沈阳市政府等配合)
  十三、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建立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四、促进科技中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依托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打造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依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个阶段的扶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等配合)
  十六、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各市、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资、教育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到对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主要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中。(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等分别负责)
  本意见实施前省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5]2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按照“抓成果,促转化,提质量,增效益”的总体要求,坚持“一核、两转、三全、四提升、五协同”的工作思路,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掌握科技成果供给和需求情况,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环境,让科技成果落地在辽宁、转化在辽宁、见效在辽宁。
  一核,即立足于科技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这个核心;
  两转,即抓好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向辽宁转移两项工作(以下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
  三全,即把握好全产业链布局、全要素优化整合、省市县(市、区)全区域覆盖三个方向;
  四提升,即实现全省科技成果供给能力、企业成果吸纳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政府引导能力的全面提升;
  五协同,即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形成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政府间五方良性协同互动局面。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推进5000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实现省、市、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80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
  充分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积极性,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策、投入、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主体作用,依托中央部属、省属及域外各类科技资源力量,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格局,形成企业承接、校所献智、金融出资、中介助力、政府引导的科技成果扩散机制,将辽宁建设成为东北乃至全国最活跃的科技成果转化区域。
  (一)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1.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作为核定企业研发投入实际情况和申请省级科技类计划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力度。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得少于2.5%。(省科技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支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推进省内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面向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需求,联合组建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实现技术需求与科技研发的无缝对接。围绕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创新载体,以企业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建设多种形式、满足多种需求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断拓展产学研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到2020年,建成170个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组建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70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中小企业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3.激发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制定科技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稳步提升科技投入,放宽国有资产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权限,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省国资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4.鼓励企业参与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交流合作,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我省技术和产品细耕国内市场,开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示范推广一批中短期尽快见效、能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民生改善的重大成套集成技术装备,提升企业科技成果吸纳和应用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5.支持企业开拓创新产品市场。鼓励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我省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的研制及示范推广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经认定的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二)引导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
  1.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校和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配合)
  2.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校、院所的研发团队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所得不得低于转让收益的70%。支持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主要研发人员给予奖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配合)
  高校、院所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地税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省委组织部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等配合)
  对横向课题经费采取有别于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自行支配横向课题经费。(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提升高校、院所的科技创新实力。深化高校、院所科技体制改革,提升人才、学科、科研、转化四位一体的创新综合实力。推广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校地)共建研究院、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成功模式,鼓励校企联合承担一批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并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依托产业需求,高标准、高水平地引进海内外人才、智力和研发团队,提高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总量。到2020年,选拔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00人,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00人。(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强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要,到2020年,重点建设20个服务辽宁经济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高校组建的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平台达到30个,省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达到40个。(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等配合)
  4.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围绕创办科技型企业、提高营业收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目标,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数量达到20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大学科技园孵化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300家以上,上市企业10户以上。(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三)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
  1.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打造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培育100家科技服务骨干企业和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各市政府等配合)
  2.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大力培育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交易,把辽宁网上技术市场建设成为集聚各类市场主体,交易机制完善,交易规模稳步提高的重要成果转化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设立辽宁技术交易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加强网上技术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的互动配合。(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依托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和中科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体系,打造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资源系统。到2020年,建立起面向全省科技型企业的技术需求数据库,建立起涵盖“两院十校”,驻辽中央部属高校、院所、国家转制院所,省属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供给数据库,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中心达到50个。(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3.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质量。探索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充分发挥辽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型企业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推进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建设,为挂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市、高新区及有关单位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科技小贷和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推动国家级高新区基本建成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省级高新区全部参与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建设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
  (四)强化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能力。
  1.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十三五”期间,在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开发、现代农业等领域,筛选5000个市场容量大、成长性好的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2.深化“两院十校”合作。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加强与以“两院十校”为重点的高校、院所的沟通联系,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在辽宁落地。发挥驻辽科研院所、高校作用,打造一批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孵化到产业化、技术推广的全链条、贯通式创新平台。到2020年,推进我省企业与以“两院十校”为重点的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300项。(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3.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引导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全省重点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突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点,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创客孵化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利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突破物理空间,为创业企业或团队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创业场所,开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各市政府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全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格局,形成“机构+系统+考核”的组织协调体系。
  1.建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制。在分管副省长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共同商定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思路,明确战略任务。下设实体化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中心,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指导管理,承担部门协调、企业联络、校所联系、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等工作任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中科院沈阳分院、各市政府等配合)
  2.建立全省上下贯通的工作推进网络系统。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熟悉本地情况、了解企业需求的优势,支持各市、县(市、区)均建立“企业联系办公室”,构建由省、市、县(市、区)组成的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进体系,全面加强企业与高校、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的联系。(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等配合)
  3.强化绩效考核。引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大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实力度,细化落实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全面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清理和取消束缚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国资、教育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到对国有企业、高校、院所和主要领导的目标责任考核中。(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等分别牵头负责)
  (二)资金保障。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依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各个阶段的扶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等配合)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核心,以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转化四位一体的创新综合实力,着力将高校的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保障。
  (二)发展目标。创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打造若干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和较强成果转化能力的技术转移队伍,实施一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逐步构建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政府引导、产学研深度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到2020年,高校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率提高到90%以上;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500项以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5000项以上,完成企业关键技改课题1万项;大学科技园孵化科技型企业300家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上市企业10户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高校的科技创造能力。
  1.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扶持。稳定实施“辽宁省高校科学研究支持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面向我省产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前沿技术,年均资助高校科研项目1000项以上。鼓励校企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科技专项计划等。(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2.加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深入实施“辽宁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引导和支持高校组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到2020年高校重大科技平台达到30个,新增国家级科研平台10个。深入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到2020年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达到40个,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5个。(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1.着力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数量达到20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大学科技园孵化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300家以上,上市企业10户以上。(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2.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指导和支持高校建立校级技术转移中心、申报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中心。到2020年,建立省级及以上高校技术转移中心20个。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定位,加强服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经纪人试点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3.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应用“互联网+”,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成果信息库、专利文献信息库、专家信息库、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促进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实现有效便捷对接。发挥科技中介机构间的集群效应,对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市场分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省教育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4.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支持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资金,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转化收益扩充知识产权资金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今后5年,高校发明专利年均增长5%以上,专利有效实施率达10%以上。(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
  5.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依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高校按产业化思路、商业化模式、资本化运作,走科研、中试、生产相结合的道路,充分吸纳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障。(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辽宁企业发展。
  1.推广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校地)共建研究院、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成功模式。引导和支持高校加入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紧密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每年举办1届产学研合作对接会。到2020年,高校牵头或参与的省级联盟达到40家以上,参与建设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100家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等配合)
  2.加强科技交流合作。引导和鼓励高校利用重大科技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创新研发团队,研发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优先在省内转移转化。到2020年,通过团队形式引进国内外专业技术人才200人以上。(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三、支持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省、市、县(市、区)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
  (二)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校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高校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
  高校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国有控股的校办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
  对辽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
  (四)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校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五)拓展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对携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高校参与“科技特派”、“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工作。落实《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六)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试点。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对高校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
  (七)加大对研发项目成果转化的引导。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八)强化对中央部属高校的服务。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中央部属高校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驻沈阳市的中央部属高校可享受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
  (二)经费投入。建立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高校自身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体系,支持高校开展自主创新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属高校科技成果应全部在省内转化。
  (三)监督考核。建立从项目申请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项目运作实效。强化绩效考核,将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目标任务纳入对全省高校和校长的评价体系。
  (四)具体实施。各省属高校要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统筹人力、财力、物力等要素。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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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晋政发[2017]31 2017/7/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 鄂政发[2013]60 2013/12/18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 赣财教[2015]66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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