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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企[2016]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2
实施时间: 2016-1-12
失效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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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强担保补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偿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预算资金安排,会同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信局负责确定担保补偿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受理担保补偿资金申报,会同市金融办审核、确定担保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市金融办负责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完善治理结构、风险防控及信用建设,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性担保,协同开展风险补偿。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按时报送经营业务信息。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厦府[2012]468号),经营担保业务满1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所担保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三)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四)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50%;
  (五)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5%;
  (六)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满一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三)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担保补偿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
  1.存量部分: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1)为中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7‰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9‰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助;
  (2)为中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5‰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7‰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9‰比例给予补助。
  (3)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2.增量部分: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补助:
  比上年同期增长5%(含)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1%予以补助;比上年同期增长5%--10%(含)的,按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2%予以补助。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提升规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通过整合重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于担保机构整合重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
  (四)服务能力建设。用于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以及对担保机构监督检查经费补助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五)风险分担。与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或股权、知识产权、设备、个人保证等除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外的反担保措施办理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且不向中小企业收取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对其担保贷款本金损失给予50%的补偿。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担保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申报期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8亿元(含)以下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8-12(含)亿元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12-16(含)亿元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16亿元以上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第八条 担保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 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资金由市区按6:4共同承担,其中区级40%部分,按上一年度各区(含管委会)区级财政收入占各区(含管委会)区级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确定承担比例。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体制扣回。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每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期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担保补偿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对照本办法,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填报《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2),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中提升规模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担保行业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中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补偿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审计表原件(附件2)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具体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对担保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拟补偿的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补偿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获担保补偿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于次年2月前向市财政局、市信发局报送上一年度所获担保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等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担保补偿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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