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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综[2015]9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18
失效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3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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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
  为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省财政厅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现将继续执行的624件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
  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
  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
  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
  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5年11月22日。
  三、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1月22日)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8日

相关附件:
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1月22日).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综[2017]528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7-11-9
实施时间: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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