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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17
实施时间: 2015-3-1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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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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