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5]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92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应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税额。
  二、关于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成本仅在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之间进行分摊。在不同清算单位或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产之间分摊土地成本时,可直接归集的,应直接计入该清算单位或该类型房产的土地成本;不能直接归集的,可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方法计算分摊。
  三、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
  五、关于装修支出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支出,可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六、关于新建房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不含已列入固定资产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年内(含)转让的,可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8日

修正:

上述法规部分内容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6]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2-8
实施时间:2017-1-1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 京财税[1996]64 1996/4/1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川地税发[2006] 2006/5/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京财税[1996]64 1995/5/2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黑地税发[2006] 2006/4/3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 津地税地[2010] 2010/9/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3/7/1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 湖地税政[2004] 2005/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 内地税字[2004] 2004/9/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2/1/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房开建安软件强化房开项目城 黑地税函[2011] 201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