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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5]11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6-1-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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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转发给你们。为及时贯彻落实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统筹,迅速行动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税务总局已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自2016年1月4日起主动将相关服务事项通过公开“二维码”的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社会公众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方便纳税人、社会公众扫描以获取相关资讯。各市国税机关“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具体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办公室以及各业务部门、信息部门密切配合。
  二、统一到位,多管齐下
  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目前“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两类,税务总局已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共梳理形成“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并统一制发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应首先不折不扣地将此110项服务事项的“二维码”实现覆盖宣传。省、市国税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税务APP、“税企通”、国税微信和微博等网络化平台主动公开和推送“二维码”。各市国税局要统一印制印有“二维码”图标的指南和宣传手册等,摆放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台、各办税窗口、资料架等明显位置,供纳税人免费取阅。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和12366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联合地税部门,实现联合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我省国税系统的“地方适用事项”将由省国税局统一对地方性业务进行梳理后,再生成“二维码”予以公开,相关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三、加强沟通,及时更新
  各地国税机关在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中,应注重畅通纳税人诉求反映渠道,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区落实工作的亮点和成效,及时报告至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同时,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将对“二维码”适时更新,各级国税机关应注意在相应的宣传资料中予以同步更新。
  (联系人: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温芳芳,联系电话:020-3835890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以下简称“二维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二维码”措施的意义
  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迅速加强宣传和运用,以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主要包含“全国统一事项”和“地方适用事项”。
  (一)“全国统一事项”是指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就全国通行事项统一制发二维码。
  目前,税务总局共梳理“全国统一事项”110项,包括税务登记20项,税务认定27项,发票办理11项,申报纳税23项,优惠办理4项,证明办理25项。后期,税务总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全国统一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二)“地方适用事项”是指省税务机关对地方业务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使用的二维码。
  “地方适用事项”不得与现行涉税法律法规、“全国统一事项”及相关规定相悖,并且原则上不与“全国统一事项”重复。
  三、“二维码”的制作
  二维码的制作程序分为业务梳理、内容存储和编码生成。
  (一)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涉税业务的梳理,并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每项业务应包括业务描述、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六方面信息。
  (二)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上确定梳理后的业务内容存放位置,获取相应服务事项的网址信息。
  (三)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主管部门根据梳理的业务内容和存放网址,利用相关软件编码生成二维码图标。
  四、“二维码”措施的宣传和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台和各办税窗口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二)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应在门户网站等网上办税平台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悬浮窗),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已开通手机App、微信和微博的单位,要通过这些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
  五、“二维码”的日常管理
  省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并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税务总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予以撤销或修改。
  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将列入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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