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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7
实施时间: 2016-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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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围绕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实现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围绕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围绕社会多元治理,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努力在建成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进程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三)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四)实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省编办、省工商局负责组织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省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编办、省工商局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更新。
  (五)确保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规则,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剔除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六)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即将公布的省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要求,具体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要求等内容,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七)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八)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及时向各相关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待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做好数据对接,将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共享。各相关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前,要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九)推进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要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逐步丰富并完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其他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
  (十)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于2016年5月前建成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并在襄阳市开展部门信息互联共享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在全省各地推广应用,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归集于相对应企业名下。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快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新机制。
  (十一)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制度。积极推进省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确保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有法可依;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并推行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
  (十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用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编制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市(州)、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十三)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省编办、省法制办负责制定全省“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并推动随机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公示,形成有效震慑。
  (十四)强化监管风险监测防控。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建立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十五)探索推进统一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或多部门联合抽查等工作。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六)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十七)推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十八)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十九)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广泛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提升维权成效。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将建立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形成全省上下“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义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监管改革信息,加强重要监管工作和改革措施的解读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督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导本部门、本系统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工作推进滞后、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改革推进不利、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履职问责和许可项目审计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016年1月7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 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 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围绕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实现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围绕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 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围绕社会多元治理,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 管机制,努力在建成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进程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三)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 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项目 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四)实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省编办、省工商局负责组织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 项,制定《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省级相关行政审 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编办、省工商局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更新。
  (五)确保审批行为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规则,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 的审批手续,剔除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健 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六)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即将公布的省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要求,具体细化本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对象、监管措 施、监管要求等内容,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七)严格按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 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 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 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八)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方可经营 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 统,及时向各相关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待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做好数据对接,将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共 享。各相关部门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前,要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 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九)推进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门要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逐步 丰富并完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其他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网站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在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
  (十)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于2016年5月前建成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 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机制,并在襄阳市开展部门信息互联共享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在全省各地推广应用,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 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 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归集于相对应企业名下。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快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新机制。
  (十一)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制度。积极推进省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确保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有法可依;全面建立市场主体 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分行业、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逐步建立并推行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
  (十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用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编制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市(州)、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 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 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十三)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省编办、省法制办负责制定全省“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并推动随机 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信用系统公示,形成有效震慑。
  (十四)强化监管风险监测防控。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 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 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建立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 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十五)探索推进统一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执 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或多部门联合抽查等工作。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托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湖北”等平台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公信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协作规定,努力维护市 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六)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 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 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十七)推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 享、参与协作机制。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 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 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十八)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支持有 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 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和依法规范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社会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十九)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众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及时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广泛 参与市场主体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强化消费纠纷调处工作,提升维权成效。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 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场监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政府将建立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 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 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监管举措,加强沟通协调和统筹推进,形成全省上下“一盘棋”、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 系统研发应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义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监管改革信息,加强重要监管工作和改革措施的解读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督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导本部门、本系统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工作推进滞 后、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改革推进不利、不依法履行监管职 责等问题,加大履职问责和许可项目审计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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