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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5]1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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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鲁地税发[2015]84号)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实际,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1.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各单位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
  2.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指示路牌样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指示路牌上加注指示箭头、具体地址(房间号码)或联系电话号码,设置指示路牌。
  3.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
  4.落实并公布服务规范。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规范,并公布在办税服务厅醒目处,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服务规范。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建立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单(其实现形式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地税机关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1.明确办理时限。对于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于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
  2.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1.按程序编制服务指南。市局相关业务处在税务总局服务指南的基础上,对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金税三期相关岗责流程,认真梳理,编制符合本市实际的服务指南,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局服务指南执行。
  2.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摆放在服务大厅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取用,并在青岛地税官方网站(www.qdds.gov.cn)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3.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在青岛地税官方网站和各单位窗口、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变更公告,进行公示宣传,让公众周知。
  六、落实审查工作细则
  1.严格遵循审查工作细则。各级地税机关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要依照审查工作细则要求,切实履行审查职责,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
  2.强化责任追究。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政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地税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部门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1.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通过青岛地税官方网站和各单位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2.做好全程咨询服务。市局通过12366热线电话、官方网站等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各单位服务大厅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1.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满意度评价表,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地税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
  2.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由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评议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九、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1.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市局征科处、一处、二处、三处于每季度首月4日前将上一季度直接办理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送交市局政策法规处。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应作出专项说明。
  2.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局征科处、一处、二处、三处、纳税服务中心于每年1月4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送交市局政策法规处。各单位于每年1月4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十、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2.建立机制。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3.抓好落实。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本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严禁在服务指南申请材料清单之外要求申请人增加报表资料,需要申请人做的事“只减不增”。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规程)规定的申请材料、业务流程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各单位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对各单位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
  1.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任务分工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5.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9.指示牌标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修正:

下载查看附件请到原地址http://202.108.90.172:8080/guoshui/actn/GetArticleView1.do?id=1523611&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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