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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5]2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1-23
实施时间: 2015-1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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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化改革、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酿成风险。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全面查堵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于2016年1-6月,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依据
  本次检查的内容包括岗位和人员管理、账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
  (一) 岗位和人员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进行岗位设置;是否交叉、重复设置岗位;是否足额配备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有不良生活情趣或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建立规范的AB角替岗制度;工作人员离岗是否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等。
  2.检查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等有关条款规定。
  (二) 账户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规范程序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零余额账户;是否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发文规定清理归并或撤销财政专户;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是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是否将财政专户全部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是否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等。
  2.检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15〕320号)等。
  (三) 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否已推进到位;资金支付流程是否规范;资金支付审核是否实行初审复审多岗审核;支付印章是否按规定启用、更换、保管和使用;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是否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单据传递是否实行交接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资金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身份证书存储介质(UKEY)是否按规定发放、更换、保管和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是否按规定进行系统授权、备案、启用和核销,是否建立系统自动对账及监控管理等。
  2.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等。
  (四) 会计核算管理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是否采用信息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审核原始凭证,据此生成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是否配置了保险柜、专用档案室等会计档案管理设施;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国库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本级预算单位、与征收机关、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其上级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账等。
  2.检查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
  (五) 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方面。
  1.主要检查内容。会计集中核算机构是否按规定实行转轨;资金支付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否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仍然保留核算中心为预算单位代理记账的,是否明确界定预算单位与核算中心的委托代理记账关系和双方职责;代理记账员是否与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资金审核、支付岗实行岗位分离等。逐笔检查代理记账的国库支付中心(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资金账是否保持一致。
  2.检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等。
  根据上述检查内容,制定了《财政资金安全自查工作表》(附件1),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完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和地方上级财政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阶段(2016年1-2月)。地方各级(含乡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省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全面自查落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的情况,如实填写《财政资金安全自查工作表》。要做到边自查、边整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落实相关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彻底解决,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听取广大财政干部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资金管理岗位人员有不良生活情趣或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一经核实,应立即履行相关程序,调离资金管理岗位。
  (二) 地方上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阶段(2016年3月)。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全面下查一级,对下级财政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核查不留死角。核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信息系统和相关账目等形式。核查结束后,检查工作组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列出问题和整改建议,被核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核查报告上签字。
  (三) 整改落实和健全制度阶段(2016年4-5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前期自查和核查有关整改意见予以全面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有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不留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度缺失的,要抓紧制定;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制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
  (四) 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6月)。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开展自查、核查、整改及健全制度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于6月25日前报财政部。总结报告包括的内容:检查工作部署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建章立制情况、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工作建议等。自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列举,重大问题应单独说明。省级财政部门自查报告、自查工作表和自查承诺书随总结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
  三、有关要求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财政国库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牵头,财政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小组,制定检查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扎实有序开展自查和核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统一部署全省检查工作,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 真抓实改,完善机制。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也是保护财政干部安全的屏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把本次检查作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重要契机,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全面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抓手,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三) 强化责任,违规必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自查结果的第一责任人。自查报告应附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的承诺书(附件2)。凡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有问题不查,查出问题不报、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财政资金安全自查工作表
  2.财政资金安全自查承诺书
  财政部
  2015年11月23日

相关附件:
1: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表.xls    
2:财政资金安全自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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