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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字[2015]15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10
实施时间: 2015-12-1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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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编制“双公示”目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双公示”窗口和数据传输方式。
  1.明确“双公示”窗口。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政府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河北”网站。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河北”网站。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及时更新“信用河北”网站数据。省信用中心要将全省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省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
  2.数据传输方式。各报送单位可采用数据库连接方式、文件传输方式(FTP)、邮件报送方式完成数据传输工作。已连接省电子政务外网且已建立相关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单位要采用数据库连接方式完成数据传输工作,为各数据报送单位创建数据库表和登录账号及密码,报送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信用河北”网站“双公示”数据库,将数据按照全省统一规格和要求上传至数据库中。其他部门采用文件传输方式(FTP)或邮件报送方式完成数据传输工作。FTP方式提供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两个服务地址,由“信用河北”提供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FTP服务地址,各报送单位可以通过该地址,使用浏览器进行登录,将数据文件拷贝上传至相应文件夹即可;使用邮件方式报送的直接将报送文件发送至“信用河北”网站“双公示”邮箱(credithebei@)。报送的数据文件名称和文件内容应按照全省统一规格和要求制作。报送的操作方法、文件格式要求、文件模板、数据字典、IP地址请从“信用河北”网站(www.credithebei.gov.cn)下载。报送需要的用户名、密码可向省信用中心管理人员索取(联系人:郭玉霞、张田源;联系电话:0311-88615044、88615070)。
  二、工作安排
  (一)2015年12月18日前,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马树元;联系电话:0311-88600069)。同时组织编制本级本部门“双公示”目录,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及媒体上公示。
  (二)2015年12月底前,石家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三)2016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要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作为负责人,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请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将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彭进学;联系电话:0311-87802635)。
  (二)优化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双公示”工作建章立制工作,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可直接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以上政府要统筹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双公示”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发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双公示”月通报制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市、县(市、区)“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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