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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1-1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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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
  (一)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二) 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关于备案办理
  (一)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二)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四、关于代扣代缴
  (一) 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二)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
  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

相关附件:
1.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doc    
2.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 .doc    
修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2016年1月1日起,将已经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税政策推广到全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简化办理手续。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二)什么情况下转增股本可以分期缴税
  根据《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如何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分期缴税计划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照《公告》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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