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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杭政函[2015]14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6
实施时间: 2015-12-17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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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各类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态创新发展,把杭州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财富管理中心2014—2018年实施纲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25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发展目标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金融机构):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发展目标。
  以私募金融机构为核心和龙头,场外交易市场、财富管理中介为两翼,着力打造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杭州财富管理产业“金三角”业态,构建高效的资本转化机制和财富管理体系,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推动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力争把杭州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
  1.推进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加大对境内外知名私募金融机构的招引力度,鼓励其在杭设立各类私募基金及专业管理机构,支持传统金融机构在杭依法依规设立私募金融法人管理机构或业务管理总部,高起点规划建设私募金融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促进民间资金的有序合理流动,力争在我市形成较为突出的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和竞争优势,打造国内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示范区。
  2.促进私募金融业务创新。积极推进私募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争取获得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鼓励私募金融机构开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并购投资等直接股权投资,支持私募证券、对冲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发展,推进传统金融机构、合规交易场所理财产品创新,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力争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金融业务体系和产品体系,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
  3.优化私募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宣传普及科学理财知识,合力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期货等活动。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信息沟通,探索开展私募金融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形成基本完善的私募金融监管体系和较为优越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财政扶持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规模发展奖励。
  1.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投资专项奖励。
  1.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四)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私募金融业务。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杭新设或迁入的传统金融机构法人管理机构,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办公用房补助政策,也可参照我市金融机构总部招商政策,从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对在杭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非法人私募金融业务管理总部,可按其所管理私募基金规模0.1‰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的标准,给予专项发展补助。
  上述财政扶持奖励及补助资金,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所在地财政承担,具体额度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定。
  三、落实税收优惠
  (一)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三)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凡符合财政部《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四)私募金融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五)私募金融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大力招引人才
  (一)对私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由各区、县(市)纳入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予以扶持。
  每家私募金融机构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其中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可不受此名额限制。
  (二)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高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可由其服务的私募金融机构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三)对私募金融机构为招引享受人才政策的高管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推进集聚区建设
  (一)推进高起点建设。根据《杭州财富管理中心2014—2018年实施纲要》及省、市政府的部署,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申报省、市级集聚区。进一步优化集聚区空间布局,推进高起点规划和高标准建设。对省、市级集聚区,可依法调整相关规划,优先安排专项用地指标。
  (二)引导差异化发展。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突出区域特点和产业优势,走集聚区差异化发展之路,不断提升发展竞争力。市有关部门要重点引导发展对冲基金小镇、互联网金融小镇、科技金融小镇、创业基金小镇、健康金融小镇及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创新小镇等。
  (三)完善配套服务。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围绕各自集聚区的定位和特色优势,积极招引服务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要加大国际学校、信用评级、大数据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私募金融产业服务体系,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市金融办要积极做好全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牵头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私募金融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编制集聚区规划、申报省市级集聚区和加快集聚区建设等工作;支持私募基金投资杭州企业,将其投资的企业列入上市培育计划,给予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立私募金融服务业协同监管体系,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局要出台针对私募金融机构名称规范核准、工商登记等内容的规则制度,支持私募金融机构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要顺应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加快办理速度,缩短办理时限,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要探索推进私募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规则,并予以重点监管。
  (三)市财政局要转变扶持方式,从产业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设立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以及支持区、县(市)发展私募金融服务业和集聚区建设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也应探索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用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四)市金融投资集团作为市产业投资母基金运营机构,要继续发挥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招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杭落户,并与其合作设立子基金和母基金;要牵头搭建私募基金对接交流平台,推进其对杭州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五)市委人才办要把私募金融高端人才列为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对象;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六)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目标定位、编制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行动计划、优化功能配套、推进招商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推进集聚区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2]134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及相关工作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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