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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29
实施时间: 2015-12-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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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系统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由自治区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所有税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地税机关批准不能按期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
  第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监督机制,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对地税机关做出的延期缴纳税款决定有争议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特殊困难,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税款的支出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法定计提或上交数。
  第十一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期届满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以下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和较大经济损失鉴定材料;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支出预算;
  (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局审批办)报送。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决定等事项。
  地税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第十五条 区局审批办自收到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上报区局领导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审核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应缴纳税款所属征收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的日常监控和管理。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届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催报催缴;逾期未缴纳的,应当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不得索取、收受纳税人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核算与统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信息化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档案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2014年5号公告)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0号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1-28
实施时间: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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