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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1-13
实施时间: 2015-11-23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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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5条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为: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顺利平稳运行。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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