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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0-26
实施时间: 2015-10-26
失效时间: 2016-3-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2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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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等文件,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告。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审批;要统筹协调,采用优化申报管理、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提升管理质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实施依据

审批机关

审批对象

01-DS-XK-01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区级地税局

印花税票代售户

01-DS-XK-0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地税局

纳税人

01-DS-XK-0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 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 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区级地税局

纳税人

01-DS-XK-0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区级地税局

纳税人

01-DS-XK-0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 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 缴。”

区级地税局

纳税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我局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对外公布厦门市各级地税机关都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45项(包括审批权在税务总局,各区地税局行使初审权3项,不包括地方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39项。
  根据中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一年来,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已分批次取消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中明确,今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
  因此,《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所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已明显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局根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清理,并调整更新。
  二、《公告》主要内容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的要求,更新后的目录仅保留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的5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由于本公告是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整理,如在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3-9
实施时间:2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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