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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工商发[2015]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7-16
实施时间: 2015-7-1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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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积极应对放宽市场准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登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树立登记监管工作理念
  自2014年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在发展市场主体、激发大众创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在教育培训、投资咨询、代办登记等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也给工商监管带来了风险。为此,各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放开、管理、服务”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依法登记、监管执法和信用约束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符合工作实际的登记、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登记监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进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提升风险预警防控能力,努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后续监管体制。
  二、完善工作举措,进一步增强登记监管工作效能
  (一)狠抓年报公示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采取电视、广播、短信、公告、宣传单等方式,策划组织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活动,扩大市场主体知晓面。因地制宜、讲究方法,着力开展集中培训、分片学习、师资培训等工作,提高培训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畅通电话、微信、QQ等咨询渠道,对市场主体较为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统一开展上门服务;对市场主体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要通知到场镇或者工商所进行指导报送,切实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制度,督促各局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数据真实,提高年报公示率,有序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
  (二)落实抽查监管任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试行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双随机”制度,高效完成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局布置的针对市场主体即时信息、出资信息、年报信息等公示内容的抽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明确抽查监管工作在前期准备、实施检查、结果处理、文书归档等环节的规程,理清对一般检查信息与重点检查信息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材料,以及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同时,市局每季度将现阶段出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作为重点,开展定向抽查,制定监管任务,进行重点检查。各局要立足职责,强化监管执法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的协调互动,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专业机构参与等形式,加大对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要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依责配合处理。
  (三)创新网格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优势,以经济户口数据为核心,依托电子地图和空间定位技术,重新制定分类监管标准开展网格分类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网格化+分类监管”的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平台。按照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为主要划分依据,参考重点行业、投诉举报、违法违规、信用信息、存活状态等指标,将市场主体分为A、B、C、D四类,据此对市场主体采取不同力度和不同方法的差别化监管手段。其中:A类为一般关注市场主体,B类为重点关注市场主体,C类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D类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A、B、C、D四类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升降级调整。各局要按照分类监管的标准,充分运用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平台,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突出重点监管、提高工作效能。
  (四)加强主体监管力度。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违法违规行为,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对已停业或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进行行政劝导,引导督促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对实际使用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与注册登记事项不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做出关停市场主体决定,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暂未修订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缺位,要继续发挥牵头作用,利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年度考评等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对于在履职中发现的“先证后照”市场主体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66号)要求,将线索移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先照后证”市场主体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示其完善手续、合法经营。
  (五)加大违法行为查处。要将开业回访作为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市局通过监管平台自动下达新增市场主体回访任务,现场回访完成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改为3个月(微企开业及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回访完成时限仍按2个月执行)。回访过程中,重点针对是否在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微企财政扶持资金用途和从业人数与注册登记、申报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许可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显见违法行为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在监管系统中准确勾选回访结果事项,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在办理注册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拒不改正,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法查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同时,立足工商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商品质量、网络交易、中介服务、格式合同条款、预付款消费等领域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传销、虚假广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强化信用约束手段。要充分利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将在依法开展抽查、处置投诉举报等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规定责令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根据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经核实后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基层工商所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查询和运用相关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的市场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大对各类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示力度,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共管理组织广泛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为进一步落实信用约束工作奠定基础。
  (七)探索大数据监管运用。继续发挥情报信息平台、广告监测中心、电商搜索监测中心和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实施全方位搜索排查,从收集的市场主体对外经营、发布广告、投诉举报、情况反映等信息中发现一批违法线索,锁定一批违法市场主体和网站。在登记业务系统中新增监测预警功能,对重点行业以及同一主体投资企业数量过多、某地投资者集中投资一个行业、同一被委托人申办市场主体数量过多、某一行业数量激增等异常情况作出预警提示,经调查核实后,采取相应的限制、查处措施。进一步整合各业务部门掌握的登记监管、情报案件、投诉举报、消费维权、主体信用等信息,每月组织对相关信息进行研判甄别,针对高风险以及涉及稳定的领域、行业、地区要提前介入、先行处置、有效防控。
  (八)严格登记审查把关。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和备案,依照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登记人员应恪尽审慎义务,当前应对从事投资咨询、教育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新设企业的股东认缴出资是否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申办者是否投资设立多个同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真实和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一址多照”登记,予以高度关注,从严审查,市局将适时调整在注册登记中需关注的重点行业或领域。对投资人申办企业数量过多或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行为,应进行实地检查或调查核实。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可准予登记;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驳回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处置;对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从严审查相关许可,凭许可办理工商登记;对实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切实做好告知申办许可、抄送登记信息、接收部门反馈信息、责令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
  (九)从严审查监管代理机构。加强对从事营业执照代办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代办登记的审查把关,严格审查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代理机构短时间内代理一人申办多个市场主体、代理申办多个同类市场主体、在同一或相邻地址重复代理申办多个市场主体的,应进行实地检查或调查核实后,方可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凡由代理机构代办登记的,要建立台账、进行记录,需核对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含营业执照、身份证),视情形可要求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领取营业执照。对代理机构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代办登记的,采取不信任措施,从严审查其代办的注册登记。同时,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适时对其年报信息、即时信息等公示内容开展定向抽查;突出对代理机构发布的媒体、户外、网络广告的监测和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针对代理机构出现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进行约谈,核实原因,分类处置;要将各职能部门查处代理机构的处罚信息纳入联合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不良信息也要提供给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和约束。
  三、强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登记监管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局要高度重视,将加强后续监管、依法规范登记作为尽责履职的主要手段,助推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举措。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职能分工,市局、区县局应加强对登记、监管、执法等部门及基层工商所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逐步形成市局、区县局、工商所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构建起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无缝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强化内部联动。各局要畅通登记、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交换渠道,切实发挥协同联动作用。各级登记部门每月将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研判后通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通过工商监管平台下达监管任务,进行清理排查或开展专项治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将清理摸排结果、日常监管信息、相关案件情况通报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依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局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提高责任意识,特别是开业回访和抽查监管工作,必须要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录入真实数据。市局将组织专项督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办公室监管”、“网上检查”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四)积极探索创新。各局要提高工作敏感性,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提炼,要敢于突破、勇于尝试,积极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特别要对本地区已经暴露、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风险点,认真梳理、强化研判、加大处置,并及时向市局请示报告。各局对风险点的处置方法,如对全市登记监管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市局将予以通报表扬。
  (五)开展督导检查。市局将加大对加强后续监管、依法规范登记工作的督查,并将其纳入个人和单位的绩效考核事项,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经办人、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局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应高度关注登记数据监测、开业回访、重点抽查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运用网络监测、随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法,适时开展督查,并对任务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考核,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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