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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18
实施时间: 2015-9-1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3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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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申报缴纳“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的规定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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