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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规[2015]9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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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宿松、广德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的动态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有关收费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取消我省核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和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测试收费。
  二、放开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收费、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间电磁环境测试评估收费、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鉴于当前防雷技术服务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和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严禁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擅自扩大论证范围,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不得开展相关论证业务,严禁以分中心等名义承揽业务并收费。
  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各级各类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符合规程要求的技术服务。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当地下发的有关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对已取消的收费,要立即退出当地涉企收费清单和基本建设项目“一费制”。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部门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取消的收费政策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4〕205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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