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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14]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15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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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我们对《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湘财会[2012]5号)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湘财会[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2、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守则
  3、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标准
  4、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 理规定
  5、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5日
  附件1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于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不按要求携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离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三条 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手机调整到关闭状态并与其它随身物品按要求放到考场指定的位置。考试进行期间,禁止在考试机上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规定的考试时间、场次、座位号参加考试,按要求输入本人身份证信息进入考试系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按照答题要求作答。在系统显示身份证信息页面时,考生须认真核对,发现错漏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
  第五条 考试全部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考生应按考试系统的提示进行考试,不得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规操作所造成无法继续考试或考试相关文件破坏等后果将由考生承担。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和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解释试题或操作计算机。
  第七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九条 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即时显示考生考试成绩。提前考完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考生不得将考试用草稿纸(由考场提供)带出考场。
  第十条 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需取消考试时,应按考点通知的时间另行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保持考场卫生,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件2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守则
  第一条 监考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每个考场按照50名考生配3名监考人员(50名考生以下也配备3名监考人员)和1名计算机管理人员。考点考试分时段进行的,监考工作人员应进行轮换。考点应在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第二条 监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定人定岗,互相配合,共同维护考试秩序,不得从事职责以外的其他事项,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条 监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四条 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的考试秩序和安全,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制作的监考标志。
  (二)熟悉《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守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和《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程序;监考时应在考场内流动巡查,不得固定在某一监考位置,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场内吸烟,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工作。
  (四)开始考试前30分钟,应当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物品(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要求考生在座位表上签到,发放考试用草稿纸供考生使用,并向考生宣读《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也不得替考生进行操作答题。
  (六)应掌握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若遇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应请计算机管理人员一起确认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如实进行记录。
  (七)不得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八)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对考生缺考、违纪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准确、详细地填写考场记录单。
  (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抄袭或下载考试试题,一经发现,当场撤换,取消监考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考场计算机、考试系统的正常运行,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考试题库或题目、考试数据、考试系统参数及密码等严格保密。
  (二)应具有扎实、全面的计算机软、硬件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机器维护经验。
  (三)负责对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网络等方面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开放和封闭考场。开始考试前40分钟,启动服务器,开启计算机,并调到考试界面。
  (五)在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或计算机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的原因造成故障,不得重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应检查本场考试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负责确认考生考试信息传输至考试服务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六条 监考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件3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标准
  第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条 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三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考点应当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五条 考场应当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七条 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八条 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第九条 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起止号。
  第十条 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监考、巡视等考试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前,考点考场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
  考试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
  考试期间,考点考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对考点考场定期进行评估考核。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
  附件4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公开、公平、公正举行,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和监考工作人员以及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本科目考试的答题按无效处理:
  1、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以及其他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告诫2次不予改正的;
  2、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省财政部门应当决定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交头接耳、翻阅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2、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3、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利用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进行查阅、传递答案、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操作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第六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除认定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外,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监考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没收违规违纪所用设备,报所在考点负责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州)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监考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等有关规定的;
  2、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3、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将试题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8、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附件5
  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各种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的各类突发重大情况,主要包括:
  (一)由于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二)考试期间,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三)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四)发生恐怖事件;
  (五)发生公共卫生事件;
  (六)考试过程中,考场因计算机突发计算机病毒、考试软件或网络出现故障,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发现考题泄露,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八)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湖南省财政厅成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财政厅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会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本预案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湖南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各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二)出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指挥考点各方人员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和处理。
  第五条 各市州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及各考点是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考点应成立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临时应急指挥组,考场的工作人员应服从临时应急指挥组的领导。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考场应立即向临时应急指挥组报告,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临时应急指挥组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与考场沟通,确定解决方法,由各考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于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公布延期考试信息,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服务器,保证考试在重新选定的考试日期正常举行。
  第九条 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考点负责人或巡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考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劝解无效,应报请临时应急指挥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殴打骂考试工作人员、损害公共财产等情况,临时应急指挥组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立即报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处理,并报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发生恐怖性事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排除危险;考场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延考,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二条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考场应配合当地政府和防疫部门,进行考场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及时报应急领导小组;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场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第十三条 由于考场计算机突发计算机病毒、考试软件或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点临时应急指挥组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取消本次考试,重新安排考试(不再另收该科目考试费用)。同时,考场工作人员要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 发生考题泄露,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临时应急指挥组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取消本次考试,重新安排考试(不再另收该科目考试费用)。考试被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指派专人会同考点临时应急指挥组调查考题泄露事件,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的突发事件,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点临时应急指挥组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如网络或服务器故障、输电线路故障、交通中断等),导致部分考生无法正常考试,由考点临时应急指挥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情况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考点临时应急指挥组和考场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由考点临时应急指挥组进行解释、解决并报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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