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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5]14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9-24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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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二、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安置人口,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仍实行调产安置。在外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在正式回迁安置时,补偿人可视房源情况,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
  签约期限内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补偿人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四、补偿人应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调产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指标。
  适用撤村建居政策的项目,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原有关政策标准确定。对已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拟安置人口,需结合其实际享受面积情况重新核定安置资格和安置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六、补偿人应向货币化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七、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人口以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八、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与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被补偿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和货币化安置人口信息;
  (三)货币化安置面积、单价和货币化安置款;
  (四)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五)搬迁期限;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九、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补偿人可以给予被补偿人一定的奖励。对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补偿人可以给予被补偿人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货币化安置工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的货币化安置。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签订调产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被补偿人,各地可结合安置房源情况试行安置用房货币化回购工作。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同时废止。其他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拆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各区可根据本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关于《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有效缓解被补偿户长期在外过渡的问题,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精神,杭州市政府拟出台《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区开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拟制背景及必要性
  1、顺应发展需要。201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深刻调整,房地产调控转向“重长效、去行政化”,国家层面相继出台政策,鼓励探索多元化住房保障体制。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老百姓选择的全新安置模式,不仅有利于破解住房保障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丰富安置模式,促进安置方式的转型升级。
  2、保障群众利益。2014年,我市颁布实施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就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2009年出台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1号,以下简称原51号文件)部分条款已不合时宜需进行修改完善,以便更好的保障被补偿人的权益。
  3、缓解安置压力。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以实物安置为主导、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模式,造成回迁安置压力突出。同时,通过增加被补偿人安置的选择方式,进一步促进房屋补偿工作。
  二、拟制依据
  1、《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浙人大常[2014]6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
  三、条款解读
  本《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二条,主要涵盖货币化安置工作涉及的定价、安置人口及面积审核、价款结算等方面内容,解读如下:
  1、问: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
  答: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拆迁)过程中,补偿人不再提供调产安置用房,而向被补偿人(安置对象)提供相应的货币价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
  2、问:与2009年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相比,本《指导意见》有哪些新的特点?
  答:(1)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一是 “拆迁”改为“补偿”。二是文件适用范围调整为杭州市区。
  (2)对原51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一是明确了申请期限。明确货币化安置申请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二是调整了结算方式。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补偿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调整货币化安置单价为据实评估,总价款中扣减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使政策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
  (3)进一步对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维护被补偿人的权益。一是扩大了适用对象。增加了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货币化安置的选择权,进一步拓宽扩大货币化安置的适用对象。二是明确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充分保障新增人口的自主选择权。 三是增加单价的公示机制。明确货币化安置单价的公示地点和期限,充分保障被补偿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取消了货币化安置补贴标准限定。取消原51号文件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购房款2%补贴的规定,改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奖励补贴标准,体现了因地制宜、权力下放的原则。
  3、问:如何申请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答:经补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安置人口或者部分安置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人口已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有效期内,被补偿人家庭内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补偿人受理申请后,对被补偿人家庭的安置人口进行资格审核,并由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3)补偿安置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及货币化安置协议。
  (4)根据协议支付和领取补偿安置款项或支付凭证。
  (5)被补偿人根据货币化协议规定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指定的区域(各区自行确定)内购买商品住宅的,被补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向补偿人领取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4、问:货币化安置单价如何确定?
  答: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评估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即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选择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若干个普通商品住房可比实例,按照适当的方法估价确定。
  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由评估机构以回迁安置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重新估价确定。
  5、问:货币化安置面积如何认定?
  答: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撤村建居地区,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确定。
  6、问: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的,原房屋如何补偿?
  答:按照 “补偿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无论选择调产安置还是货币化安置,均不影响对原房屋的补偿。
  7、问:货币化安置价款如何结算?
  答:按照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利益一致的原则,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根据《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市撤村建居相关政策规定,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是指在调产安置时需由被补偿人承担的调产安置用房成本款。
  8、问:新老政策的项目如何衔接?
  答: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9月24日起实施,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对被补偿人进行安置,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对已签订调产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被补偿人,各地可结合安置房源情况对安置指标进行货币化回购。有关货币化安置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解读人:市国土资源局 姚春宇 88237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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