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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5]26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9-2
实施时间: 2015-9-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8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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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现将《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稳妥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财政收支平衡状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项目操作流程,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选择实施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相匹配。严格财政预算约束,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有效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互利共赢。按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完善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动态调整收费定价和政府补贴,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有效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
  权责对等。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诚信守约,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合理设置边界条件,科学分担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财务等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公开透明。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合作方式。完善制度设计,强化价格与服务监管,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项目范围
  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一般在1亿元以上)、需求长期稳定(合作期限一般为10年-30年)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已建成项目可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已界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三、项目运作和实施
  项目储备。市财政部门负责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可向社会征集项目,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初步实施方案。社会发起的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财政部门推荐。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项目评估。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提交项目产出说明、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协助。评价论证应确保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在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补贴的项目,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责任,确保中长期财政可持续性发展。
  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测算项目未来现金流和定价的基础数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基本经济技术指标、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以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项目实施方案应征求财政、发改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后,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采购。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在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和制定实施方案等阶段,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开放,促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采购结束后,项目合作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合同需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依法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要加强项目管理和创新,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维护公众利益。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项目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应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依规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
  项目移交。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应及时做好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合作期满后,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对移交资产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项目评价。建立健全由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每隔三至五年对项目实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评估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政策支持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项目审核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要对PPP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按规定采用划拨、租赁、作价入股等多样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提供法律、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
  创新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央属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项目投资与运营。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机构等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策划。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吸引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融资租赁、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等参与项目的投融资。通过灵活运用银行贷款、基金投资、股权债权融资等各类金融工具,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鼓励我市现有国有投资集团盘活存量资产,利用自身平台优势,以相关产业为导向,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参于福州新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财税政策支持。各级政府整合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行业扶持资金,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予以支持。对PPP项目可通过注入资本金、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中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的新建项目,优先安排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并积极向上争取省级和中央资金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五、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福州市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财政、发改、国资、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经信、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科技、房管、卫计、民政、教育、文化、法制等部门领导任成员,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
  密切部门协作。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建立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建立健全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加强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财务监管,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满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资金需求。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合同谈判和对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制定PPP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采购、合同谈判及移交等工作。市发改、国资、规划、国土等综合职能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PPP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积极宣传引导。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业务培训,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项目实施能力和水平。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增强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良好氛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项目规划、采购需求以及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增强政策透明度。依法公开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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