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5]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8-5
实施时间: 2015-8-5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8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相关附件: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1/16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 深商务规[2022] 2022/8/8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 深府办规[2021] 2021/3/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 沪商外资[2013] 2013/4/12
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9]7号 2019/3/15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 2024/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免征地方所 京国税函[2001] 2001/11/19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粤商务规字[202 2021/10/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 沪商外资[2014]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