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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9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8-27
实施时间: 2015-8-27
失效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0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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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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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xiang2015   2015年9月3日
好资料,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