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4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8-18
实施时间: 2015-8-18
失效时间: 2017-10-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15〕21号)收悉。请示中反映,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直接承贷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含大豆,下同)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中储粮要求,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回笼货款汇划到中储粮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最后通过中储粮直属企业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划拨至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在上述交易方式下的发票开具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中储粮直属企业划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税总函[2017]4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7-10-9
实施时间:2017-10-9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