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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5]5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8-10
实施时间: 2015-8-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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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延展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市金融局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01号)中的《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二、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和其他区县财政筹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时点为法院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终审判决生效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以及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细则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三、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合作金融机构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日起,可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法院终审判决书等相关凭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就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补偿申请。”
  四、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津融集团与债权金融机构共同依法履行债权追讨程序,涉及津融集团依法需要核销债权部分,由津融集团提交损失债权核销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五、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中的《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15年8月1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和其他区县财政筹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时点为法院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终审判决生效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以及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细则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作协议与贷款
  第六条 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对我市行政区域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市行政区域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第八条 对于银行业合作金融机构每月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月新增贷款余额,由市金融局委托市财政局配比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章 贷款损失补偿与监管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市金融局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合作金融机构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日起,可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法院终审判决书等相关凭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就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津融集团与债权金融机构共同依法履行债权追讨程序,涉及津融集团依法需要核销债权部分,由津融集团提交损失债权核销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第十一条 津融集团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成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定全市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他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日常机构设在市金融局。
  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向合作金融机构配比存入风险补偿金存款,委托津融集团支付风险补偿金,核销风险补偿金损失。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引导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增加信贷规模提供帮助,并督促考核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
  市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依法保护风险补偿贷款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风险补偿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
  津融集团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津融集团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管理本区县的风险补偿金,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由行长(总裁、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总部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协调配合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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