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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5]20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7-17
实施时间: 2015-7-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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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打造特色都市现代农业,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率,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7日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打造特色都市现代农业,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是市级财政用于支持各区县和市属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区县和相关单位”)具有区域优势、体现都市现代农业特色、符合公共财政特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旨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全面提升本市农业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应以市场为导向,依据相关规划、立足产业优势,坚持资源集约、环境友好,推进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支持发展安全、高效、生态农业技术,提高都市现代农业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由市级财政资金和区县财政资金共同承担,市级负责市级资金分配和监督考核。市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安排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的市级补助资金,并按因素法分配相关区县。区县负责按相应比例落实所承担的资金,并负责专项项目评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补助范围
  第五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年度主要农产品保有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考核。市级财政按各区县上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分配市级补助资金。
  某区县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市级补助资金=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市级补助资金总额*〔该区县上年度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70%(该区县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工程质量考核占比该区县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进度考核占比该区县上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占比)*30%〕
  该区县上年度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该区县上年度粮食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25%该区县上年度蔬菜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25%该区县上年度生猪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15%该区县上年度奶牛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10%该区县上年度蛋禽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5%上年度水产最低保有量考核占比*20%
  第六条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农业生产任务量确定市级财政资金与区县财政资金的承担比例。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四区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松江、青浦两区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奉贤、金山两区由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崇明县由市级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属相关单位投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市属相关单位承担50%。
  第七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种养殖基地设施建设。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公益性储藏保鲜、农机公共服务设施、设施设备、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优质种苗基地、农业旅游、畜禽屠宰、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基地建设为扶持重点。其中:粮食种植基地扶持规模为500亩以上、蔬菜种植基地扶持规模为100亩以上、经济作物种植基地扶持规模为100亩以上、畜禽养殖基地扶持规模为生猪年出栏10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羽、肉羊年出栏500头、种鸽存栏1万对以上、水产养殖基地扶持规模为100亩以上。以家庭农场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规模另行规定。
  第九条涉农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重点,包括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1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同时兼顾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第十条粮食、蔬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和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种养殖基地项目以及公益性储藏保鲜、粮食烘干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25%。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55%。
  第十一条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
  第十二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8%。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以及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要求等制发《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建设标准》,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和《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完成初审后,及时汇总上报区县政府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十五条市属单位负责组织下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单位对申报项目完成初审后,及时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市级财政将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区县。市属单位项目在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复后,由市财政将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管理将逐步建立统一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十八条区县政府应按照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资金,择优选择项目库中的项目加以批复,及时下达建设资金。同时,将项目批复情况报市农委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区县财政或市属主管单位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一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审价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竣工后,区县和相关单位要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调整变更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资产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界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区县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损毁,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区县和相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委托第三方对区县和相关单位上一年度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区县和相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和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的通知》(沪农委〔2012〕65号)、《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2〕73号)、《关于开展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沪农委〔2011〕118号)、《上海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9号)、《关于推进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的意见》(沪农委〔2007〕362号)、《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07号)、《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191号)、《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沪财农〔2007〕41号)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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