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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5]1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14
实施时间: 2015-7-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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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争取到2020年,全省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亿美元,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30%,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重点发展领域
  积极扩大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重点培育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研发设计、通信、金融、文化创意、广播影视、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体育、餐饮等特色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各地要立足自身基础和发展潜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当地特色的服务贸易。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体育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改办、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发展模式
  积极探索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服务贸易发展模式,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推动服务业转型,培育服务新业态,建立服务贸易新型网络平台,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各服务行业之间的融合发展,扩大服务出口。将承接服务外包作为提升我省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外包业务比重,促进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延伸。扩大服务外包产业规模,拓展服务外包业务领域,加快发展与制造业联动的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交通物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外包。提升服务跨境交付能力,推动离岸、在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贸促会、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重点领域龙头企业
  在运输、旅游、建筑、文化、软件信息技术、研发设计、通信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对服务贸易各领域的带动作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点领域龙头企业的培育办法。省商务厅要制订完善《福建省全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和《福建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办法》,每两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文改办、通信管理局
  四、推进功能区域建设
  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集聚作用,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强两岸现代服务业、金融创新、国际航运、国际旅游等合作,积极发展高新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服务、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等服务贸易,推动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在ECFA框架下,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对台开放,承接台湾地区服务业转移。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文改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银监局,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服务出口功能,开展国际物流、维修、保养、检测、研发、跨境电商等服务贸易业务。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
  培育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制订《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办法》,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积极推动福州等城市成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享受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相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引进。支持高校调整优化服务贸易类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高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对校企联办的服务贸易人才竞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支持。大力引进海内外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台会计专业人士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或加入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福建省注册执业。允许台湾建筑、规划、法律、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商务厅
  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服务贸易企业研发和创新,对服务贸易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购买国外技术含量高或业务模式新的高端服务,推动我省服务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实施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示范重点工程,建设福州、厦门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文改办、地税局、国税局,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
  七、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构建多元化的服务贸易市场新格局,发挥我省作为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作用,着力开拓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省商务厅每年要筛选一批实效性强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组织企业参加并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以及维护和升级,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等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并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改办、财政厅、工商局、贸促会、知识产权局
  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建设境外营销网络、服务网点和国际性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服务贸易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对境外投资合作的前期费用、企业海外投资保险、“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安保费用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财政厅
  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扶持力度,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投入。2016年始,省级统筹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增加安排服务贸易扶持经费30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逐年适当增加,重点用于支持建立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培育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认证、人才引进和培训、建立统计分析体系等方面。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落实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创新金融服务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运用好外贸企业“助保贷”业务,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运用保险、金融等工具开拓国际市场。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商务厅、财政厅、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十、提升便利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海关、检验检疫、商务等部门研究提出可操作性的办法。探索对会展、拍卖、快递、建筑等服务企业所需通关的国际展品、样机样品、艺术品、电子商务快件、机械设备等物品的监管模式创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积极提供通关便利。简化服务贸易跨境结算手续。支持服务贸易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为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业务的中高端管理和技术人员出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厦门市分局,省公安厅、人社厅、商务厅、外办
  十一、建立统计分析体系。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创新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方法,加强对各设区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的指导,开展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部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信息共享体系,适时公布服务外包数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统计局、贸促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厦门市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相关省直部门和中央驻闽机构组成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督促落实工作任务,指导和协调全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相关省直部门、中央驻闽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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