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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7-20
实施时间: 2015-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6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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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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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pv20010518   2015年8月4日
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特别工程项目大量未办报验登记,税务系统无法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