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7-1
失效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本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现对本市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当场领取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备案结果。如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退税商店的标识、《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税务”网站予以公布。
  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税务”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上海市浦东机场、虹桥机场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本市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三分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
  对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城市购物并向本市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退税代理机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申报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申请单》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退税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收缴《申请单》,复印或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退还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在每月办理退税结算时,退税代理机构将上述《申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三分局用于异地核查。对核查结果为正常的,退税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退税;对核查结果为异常的,退税代理机构不予退税。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2.备案登记通知书
  3.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做好本市政策实施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特制定《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 公告内容
  (一)关于退税商店
  《公告》第一条,明确退税商店的备案流程、备案层级以及退税商店领取的备案结果及其配套文书表式。明确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布网站,对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提出相关要求。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公告》第二条,明确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公布网站及其在航空口岸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位置。明确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费率标准。
  (三)关于离境结算
  《公告》第三条,明确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本市离境退税结算的管理。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
  《公告》第四条,明确退税代理机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境外旅客异地购物本市退税业务,细化明确境外旅客异地购物、本市离境申请退税时提交的凭证资料,并明确退税代理机构申报异地核查的相关资料及异地核查后的相应处理办法。
  (五)关于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7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2-30
实施时间:2015-12-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商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19/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2016/8/25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商务厅云南 2016/4/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0/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5/12/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2023/10/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京、无锡境外旅客购物离 2024/8/1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2/5/13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境外旅客购物离 2022/8/11
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三批离 20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