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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14]3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10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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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和代征管理,明确工作职责,防范征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费)的征收(代征)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经国务院、省人大或省政府授权由地方税务系统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费(以下统称“基金(费)”)。
  第三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原则和规定的征管范围,采用税收征缴方式征收(代征)各项基金(费),统一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办理基金(费)的征收(代征)缴库业务。
  第四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基金(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基金(费)的征收(代征)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代征)管理制度和办法。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基金(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基金(费)征收(代征)政策与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强化对基金(费)征收(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基金(费)征收(代征)工作作为地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保征基金(费)征收(代征)工作依法依规得到落实。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各基金(费)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征缴和监管工作 ; 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落实好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
  第二章 登记和费源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缴费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基金(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基金(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基金(费)征收(代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缴费人机构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上级地税机关进行统筹协调,分别由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具体征收(代征)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应纳的基金(费),原则上由建筑安装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管理。
  门市代开票时,应按照规定征收(代征)相应的基金(费)。外出经营的企业,持机构所在地的基金(费)缴纳凭证,劳务地所在地税机关不再征收(代征)。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基金(费)由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代征)管理。
  南昌市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昌市范围内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江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代征管理。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其应缴纳的各项基金(费)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费种鉴定。对实行电子缴税的缴费人,应在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基金(费)的项目内容。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税务登记信息和基金(费)管户信息进行审核,发现漏征漏管户或者鉴定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进行费种的补充鉴定。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基金(费)征管信息的比对分析和监控工作,积极借助税费征管信息平台,对费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在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对地方各税进行清算的同时,对其各项基金(费)进行清算。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受理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缴费(解缴)申报。
  第十三条 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基金(费)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基金(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不断优化缴费服务,积极推行基金(费)网上申报和电子方式缴费。为方便缴费人,降低征缴成本,鼓励缴费人统一税款与基金(费)的申报、缴纳方式。
  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基金(费)的缴费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缴费方式。
  第四章 征收和缴库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应同时将各项基金(费)作为辅导、评估、检查的内容。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所管辖纳税人基金(费)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的,要及时开展约请谈话、实地核查等评估工作,对纳税人应缴、已缴情况进行核对,对异常零申报、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现象进行核查,对欠费进行催报催缴。
  纳税评估部门应将纳税人基金(费)缴纳情况评估结果及时移送给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稽查部门在开展纳税检查时,应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基金(费)同税收一起进行同步检查。查补的各项基金(费),由稽查部门下发《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追缴入库;对限期未缴纳基金(费)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管理建议,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商同级基金(费)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代征)基金(费)时,应根据缴费人电子、转账、现金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人的缴款凭证。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征收(代征)的各项基金(费)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挪用、延压、截留、改变预算级次或缴入其他账户。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基金(费)代征手续费的结算,加强和规范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应根据不同基金费种的有关规定,由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有关修改决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116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缴费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缴费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规定,逾期不交防洪保安资金者,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的,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及时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
  (六)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综〔2008〕74号)文件规定,逾期未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一条 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根据与同级基金(费)主管业务部门(或委托部门)商定的要求,移交基金(费)主管业务部门(或委托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征收(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已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税款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实行核定征收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营业税款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企业纳税人,应同时核定其按规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费)。
  第五章 减免退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缴费人符合基金(费)减免政策,按下列规定申请减征免征: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缴费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核查意见,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三)凡符合减免条件需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应到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领取《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减免申报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同级水利商财政部门批准。
  (四)符合教育费附加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可以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五)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对文化事业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有关基金(费)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缴费人超过应缴费额缴纳的除工会经费以外的基金(费)款,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基金(费)款,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缴费人超过应缴费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经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后,由缴费人向同级地方总工会申请退还。
  经缴费人同意,对多缴的基金(费)可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同一项基金(费)。
  第六章 资料文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费)征管资料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153号)执行。凡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过程中已报送的资料,不得要求其重复报送。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中,除《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代征基金(费)工作文书移送交接单》(见附件)外,统一使用税收征管中的有关表证单书。基金(费)征收(代征)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赣地税发[2011]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2.《送达回证》
  3.《代征基金(费)工作文书移送交接单》

相关附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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