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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5]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5
实施时间: 2015-3-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1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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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大局出发,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实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各类财政存量资金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二、全力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以压减财政存量资金、规范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为核心的预算执行考评体系,以及针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定期清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全面摸排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种类、性质、结存时间、拨付使用等情况以及涉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落实。
  三、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激励约束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要对重点地区和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研究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积极认真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地区或部门,要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和安排部门预算时增加奖励因素;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要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扣减因素。对预算部门拒不缴回财政应统筹结余资金的,要抵扣该部门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动财政管理的规范化运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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