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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5]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8
实施时间: 2015-4-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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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以下简称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和社会保险登记。
  (二)问题导向。对推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互相掣肘的问题,坚持同步改革,完善配套制度、简化登记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三)集约集成。按照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整合优化资源,统一建设平台,降低成本,注重质量,夯实基础,强化支撑。
  (四)统筹推进。将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推进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统筹起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协同动作,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四、改革内容
  (一)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一表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证四号“模式,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信息互认、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证。
  1.简化申请材料和表格事项,实行档案共享。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的登记申请材料、重复填写相同的登记表格事项。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2.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已经工商部门审核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核。
  3.改革证照有效期限制度。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
  4.实行集中审批。建设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加快调整登记事权管辖,各级政府实体政务中心、网上审批以及其他单一行政审批窗口等各类涉及企业”四证合一“的登记审批窗口,统一通过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二)改革年检制度。对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三)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立足实体政务中心登记窗口,兼顾网上办理,逐步推进电子认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在网上申请、网上登记等工作中逐步推进使用统一的数字证书,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任总召集人、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黑龙江省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发文),协调指导全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指派登记和信息技术工作负责人,落实具体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建立由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的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本地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地完善企业”四证合一“登记流程、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配套办法措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三)强化技术保障。省政府统一建设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做好平台网络运行环境、满足业务需求的设备设施、有关人员经费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分步推进实施。2015年4月10日前,制定下发《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5月底前,完成企业”四证合一“业务软件系统开发、全省企业登记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制定信息交换共享技术规范,省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业务系统接口软件开发。7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哈尔滨市等有条件的市、县可率先实现”一证四号“.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省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相关附件:
全省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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