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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5]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21
实施时间: 2015-6-1
失效时间: 2017-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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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15]90号)收悉。为规范外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办所属的福建省外事服务中心开展的代办APEC商务旅行卡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开展此项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信用和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卡2200元,该收费标准不含外交部领事司收取的每卡720元的费用。
  三、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应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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