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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5]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5-11
实施时间: 2015-5-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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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5月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依法管理,提高市级统筹管理水平。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别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按照市级统筹进行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业务管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各市(地)应按照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市)困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各市(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市)承担所辖区域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前期准备工作。
  四、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工伤康复以及工伤预防、宣传等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全面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应纳入设区的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实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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