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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5]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4-21
实施时间: 2015-4-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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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市委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纳入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
  2.经济、财政、文化、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4.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拟定;
  5.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
  6.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7.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与体制方面的重大事项;
  8.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9.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外交事务和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文化惠民、教育均衡、公共卫生、全民健身、市场供应、物价调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1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13.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处级职务干部的任免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2.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向控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3.后备干部的人选和拟报上级党委(党组)任免的干部人选;
  4.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
  2.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3.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
  4.涉及本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中央在津投资的重大项目;
  6.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8.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3.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8.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需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自身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物资采购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资产处置,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事业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所管理系统,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指定的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3.对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形成年度议题计划,特殊事项也可确立单项议题计划。
  4.凡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支撑科学决策,各单位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合法性审议。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制机构(国有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七)集体讨论决定。
  1.集体讨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党委(党组)会、委(办、局)务会、主任(局长)办公会形式进行,事业单位以党委(党组)会、领导办公会形式进行,国有企业以党委(党组)会、董事会、经理班子会形式进行。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八)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九)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四、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监察、督查、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国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间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检查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汇总,并专题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要点名通报、限期纠正。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四)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五)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六)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据本意见制定或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包括所管理系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公布执行。各区县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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