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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 6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7
实施时间: 2015-5-1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4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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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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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zhesheng   2015年10月19日
xuexigeng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