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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4-2-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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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区及郊区

县及县级行政区

备   注

合  肥

20%

20%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淮  北

15%

15%

 

亳  州

20%

20%

 

宿  州

15%

10%

 

蚌  埠

20%

15%

 

阜  阳

20%

20%

 

淮  南

20%

15%

 

滁  州

15%

15%

凤阳县10%

六  安

15%

10%

 

马鞍山

20%

15%

 

芜  湖

25%

20%

 

宣  城

15%

15%

 

铜  陵

20%

15%

 

池  州

15%

10%

 

安  庆

18%

15%

 

黄  山

15%

15%

 

广  德

 

10%

 

宿  松

 

1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6-16
实施时间: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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