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5]5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23
实施时间: 2015-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推广使用金融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实现银行卡技术升级换代,既有利于提高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客户享受到更加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使银行与客户共同受益。为维护客户、商业银行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C卡工本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原则确定IC卡工本费收费水平。向新开户的客户提供IC卡,以及将客户原有磁条卡更换为IC卡时,对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IC卡,应按照“银行与客户共同分担制卡成本”的原则定价;对已持有IC卡的客户因损坏、丢失等自身原因申请换(补)卡时,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定价。各商业银行要建立IC卡工本费合理调整机制,随IC卡推广应用,数量增加、成本下降,相应逐步降低工本费收费水平。
  二、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营销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IC卡工本费上限水平及各分行实际执行的收费水平。如存在超出上述规定原则定价的情况,应及时降低收费水平。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对客户实行银行卡工本费减免优惠。
  三、商业银行推广IC卡时应当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保障持卡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既有磁条卡继续正常使用,不得强制客户将磁条卡更换为IC卡。要保证各类银行卡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并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在营业场所或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涉及IC 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水平、适用对象等信息。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今后如出现部分商业银行IC卡工本费偏高、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成本调查和收费、经营行为检查,依法纠正商业银行违法、违规价格和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推广IC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本通知自4月2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员会
  2015年3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电动自行车牌证工 闽价费[2011]41 2011/11/1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 粤价函[2006]12 2006/3/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1/4/20
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 发改价格[2003] 2004/1/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 浙价费[2006]26 2006/10/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 苏国税函[2007] 2007/1/24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苏财综[2003]10 2003/8/2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卡工 黑价联[2011]7号 2011/3/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 2009/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服[2011]57 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