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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档案利用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4]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19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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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屋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一)房屋档案查询费: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查询每档次30元。
  (二)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
  (三)复制档案工本费:复印文字档案材料,A4纸每张0.50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
  二、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的,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的,不得收取费用。
  三、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的,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的,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
  四、房屋档案利用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投诉电话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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