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25
实施时间: 2015-3-2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5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基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财产税的特性,为保证各项税款收入的平稳、有序入库,经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决定维持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不变,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明确。
  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
  (一)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后的次月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均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3月1-2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9月1-25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本公告按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24日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部分月份纳税 2015/1/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19/10/1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12月纳税缴费申报 2022/1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 2017/12/18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月征期的通告 2023/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8] 2008/1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后续 2016/1/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7月份增值税及 2016/7/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等问题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12/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不顺延的通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