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5]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福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
  (一)强化市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市、县(区)长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严守耕地红线,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落实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2020年前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10万亩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推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审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着力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按期完成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实施新增6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建成一批灌溉水源稳定、田间设施完善、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高产稳产粮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增加粮食产量。加大山垅田复垦改造力度,2015至2018年,每年复垦抛荒山垅田20万亩。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提升种粮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扶持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粮食种子企业,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继续组织实施农业部150个粮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建设,开展“一县七乡”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在30个粮食产能县每年建设连片500亩以上粮食产能区5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建设600万亩粮食产能区。组织开展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进标准化的高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全省45个测报县(市、区)、300个有害生物与病虫害监测点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职称评聘向乡镇一线倾斜。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粮食生产。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在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中,对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托管”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力度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对粮食产能区内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对流转100亩以上抛荒山垅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土地托管”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县级财政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抓好收购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和完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优化收购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支持粮食主产县修复和建设与粮食收购相配套的粮食收纳库。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八)完成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2016年底前,确保完成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360万吨地方储备粮计划。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到位时限,及时分解增储计划,落实粮源、仓容和资金,充实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资金,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制度,大力提高科学保粮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增储计划及时足额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及贷款利息列入财政预算,新增补贴支出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省级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粮食风险基金5000万元,比照中央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对我省产粮大县粮食风险基金进行补助。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业务。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加强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尽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仓储物流体系。将粮库建设项目纳入同级政府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加快征地和项目审批进程。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增储计划前全省标准化仓容不足的53个市、县(区)缺口108万吨中仍未动工建设的,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动工建设;2018年前省级财政在原已明确补助60万吨的基础上,对其余48万吨也按先建先补方式继续给予每万吨170万元~250万元补助。增储计划下达后省级和市、县级新增的缺口仓容,要抓紧开工建设。2018年全省各级要完成建设与本级储备粮规模相匹配的储备仓容。同时要加快“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并将军粮供应网点纳入“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发展粮食流通产业
  (十)完善粮食物流网络。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福州粮食批发市场、漳州浦口粮食批发市场、泉州官桥“中国·粮食城”、龙岩“闽西粮油饲料城”4个省级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和其他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功能。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建设,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金融办,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骨干粮食企业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依托“6·18”平台对接粮食科技项目,提高粮食企业创新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6·18”对接项目资金。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十二)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合作。办好省间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为企业提供交流与协作的平台,促进引粮入闽。鼓励省内企业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对达到一定规模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给予鼓励支持。对当地粮食经营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调回本地销售的,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或奖励。根据我省储备粮增储的需要,仓容紧缺的市、县(区)可划出一定比例的储备粮规模,到省内外主产区建立异地储备。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骨干粮店、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店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福州、厦门等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福州、厦门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任务。通过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应急供应的企业和网点给予必要支持和补偿。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实施“食品放心工程”。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农业厅、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督促各类涉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福建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围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工作措施等内容,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粮食局、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省粮食局、农业厅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农业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 琼府办[2015]24 2015/12/2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成府发[2016]14 2016/4/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 京政发[2015]52 2015/11/17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80 2015/11/3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6]22 2016/8/15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苏府办[2016]27 2016/2/2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 粤府办[2016]9号 2016/1/2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晋政办发[2016] 2016/3/2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 杭政函[2015]17 201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