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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5]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5
实施时间: 2015-3-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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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3月5日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水利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储备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水重大项目和保供水重大项目。防洪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和加固改造等“强库”工程,主要流域干流治理、新建海塘(含提高标准)等“固堤”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涝(含治太骨干)等“扩排”工程;保供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供水水库(含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建设等“开源”工程,大中型区域引调水等“引调”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加固等“提升”工程。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圩区整治、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电生态治理、海水淡化、低丘红壤治理,以及山塘、堰坝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海水淡化运行维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其中:重大水利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项目补助;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等按因素法分配。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洪水“扩排”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30%给予补助;保供水“开源”、“引调”重大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30%或定额给予补助;其他重大水利项目根据省财政确定的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按核定投资的10-50%补助。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政策执行。
  第九条 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年度任务因素、地区财力因素及绩效因素,计算方式如下。

  F:省级专项资金规模,根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确定。
  A:建设(管理)任务补助,根据地区财力、当年面上水利项目建设任务和水利管理任务及分类任务权重综合确定。
  地区财力因素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
  面上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任务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按
  海塘、河堤长度,圩区等农田水利项目面积,水库(闸)山塘数量等指标;
  3.分类任务权重根据项目重要性、同类项目单位投资等情况综合确定。
  P:上年实施绩效标准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分配的对象。
  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在市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或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根据当地水利发展规划确定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重大水利项目建议计划、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任务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县要从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符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重大水利项目,依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投资,按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材料:
  1.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2.重大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报告及批文;
  3.市县财政资金安排计划、自筹资金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要从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面上水利项目,依据地方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市县要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县水利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年度水利管理任务。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符合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重大水利项目组织核定投资,结合项目的进展情况、专项资金规模以及稽察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依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指标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年度任务,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告知市县;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任务情况,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省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在收到资金文件60天内,将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省级确定的年度任务,足额落实地方资金,加快实施,确保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同资金(基金)使用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2.按因素法分配的水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省级下达的面上水利项目任务和水利管理任务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支出;
  3.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可以根据政策类型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除重大水利项目外,各地应围绕省定的扶持范围,结合当地水利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水利专项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二十条 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厅要加强全省水利建设规划指导,分类制定项目指导意见;市县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要求,以流域系统治理、集中连片推进为原则,确保治理一条成一条、建一片成一片,加快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
  市县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重大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面上项目要依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水利网及农民信箱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等情况。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及时在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分类研究制定加强水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对重大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加强项目稽察;对面上水利项目和管理任务,省级依托第三方开展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抽检。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市县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省级相关考核评优资格。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强塘”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48号)、《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32号)、《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49号)、《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77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015年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附件
  2015年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重大水利项目

  2

公益类、准公益类

面上水利项目

  2

公益类

水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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